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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业务知识
不动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限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限已届满的房地产,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延长方式包括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支付土地租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1995年9月15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执行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的决定》中“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的规定。符合该规定的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起止日期推算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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